(2017)豫12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六娃申请执行张帮锁、郭邦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六娃,张帮锁,郭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六娃,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帮锁,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郭邦红,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受理李六娃申请执行张帮锁、郭邦红民间借贷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债权为3484.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2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