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折福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福奎,甘肃永登建川水泥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719号原告折福奎。被告甘肃永登建川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玉斌。原告折福奎与被告甘肃永登建川水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折福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折福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折福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计1814元,由折福奎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王宏兵代理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