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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折福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福奎,甘肃永登建川水泥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719号原告折福奎。被告甘肃永登建川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玉斌。原告折福奎与被告甘肃永登建川水泥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折福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折福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折福奎撤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计1814元,由折福奎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审 判 员  王宏兵代理审判员  何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