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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开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赵满屯、天津市茂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开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赵满屯,天津市茂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011号原告:天津市开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陈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满屯,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三源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丽,天津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茂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私营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勇,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开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满屯、天津市茂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开发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肖泽平人民陪审员  周津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巍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