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洪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洪友,刘爱璞,郑世贤,慕光亮,潘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被执行人:赵洪友,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爱璞,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郑世贤,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慕光亮,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潘瑞兰,女,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洪友刘爱璞、郑世贤、慕光亮、潘瑞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4日向赵洪友、刘爱璞、郑世贤、慕光亮、潘瑞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赵洪友、刘爱璞、郑世贤、慕光亮、潘瑞兰自觉履行(2012)栖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洪友、刘爱璞、郑世贤、慕光亮、潘瑞兰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史 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