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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关于王海利与张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94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利,张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8执94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利。被执行人张立军。关于王海利与张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立军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立军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银窝沟支行的存款6097.5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5200301220000242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   国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