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4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441郝玉玺与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玺,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玉玺,男,1954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正芳,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郝玉玺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0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金明公司支付郝玉玺劳动报酬74000元;二、财产保全费760元由金明公司承担;前述第一、二条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三、协议履行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金明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玉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明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金明公司立即履行本院(2016)苏0582民初102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金明公司未能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金明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金明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登记信息;经查阅本案审理中财产保全资料,查明被执行人金明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泗港支行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被保全冻结,本案执行中对该账户内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6000元划拨后交付了申请执行人郝玉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郝玉玺向本院确认于2017年1月26日收到了被执行人金明公司通过他人代为履行的款项37515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明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3515元,剩余31245元未能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金明公司未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郝玉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明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郝玉玺对上述执行情况未持异议,并表示暂无被执行人金明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郝玉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金明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金明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郝玉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0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郝玉玺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铭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