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泽协与被申请人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泽协,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财保22号申请人:唐泽协,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飞,董事长。申请人唐泽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唐泽协自愿用自己的湘J×××××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泽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双辰光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唐泽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卞林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