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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施仲英与凌士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仲英,凌士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59号原告:施仲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凌士旺,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8室之一。负责人:梁瑞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仲英诉被告凌士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仲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施仲英交纳。审判员  陈强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江展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