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某与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胡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143号原告:何某,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苗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系何某母亲,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贤,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景志,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胡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