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士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士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22民初700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805436637K。法定代表人:陈树礼,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军,该联社职工。被告:张士文,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士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士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士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51108.09元(2013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18日)及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原告对被告被告张士文抵押的位于昌黎镇(碣石花苑),房产证号为昌黎房权证昌黎镇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士文于2013年4月3日在原告处办理借款30万元,用于购家具,2015年3月31日到期,利率7.6875‰,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的50%计收罚息。截止到2016年4月18日,被告张士文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51108.09元。被告张士文用本人的房地产(位于昌黎镇碣石花苑)为此笔贷款做抵押担保,房产办理了他项权利证书。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清偿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却未能全部清偿,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被告张士文未作答辩。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了与被告张士文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抵押合同,发放贷款的复式记账凭证,房屋权利证书、他项权利登记证书、无底价拍卖承诺书,其中记载的借款金额、期限、借款利率以及抵押责任等,与原告起诉内容一致。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张士文向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并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实。被告张士文经本院通知应诉,未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提出任何抗辩,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根据以上证据认证情况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4月1日,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士文签订借款合同,向张士文发放贷款30万元,2015年3月31日到期,约定利率为月利率7.687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与张士文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权利人登记为张士文,坐落于昌黎镇碣石花苑,昌黎镇字第××号房屋为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2013年4月2日该抵押进行了他项权利登记。张士文也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了无底价拍卖承诺。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士文、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张士文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张士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说明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士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截止2016年4月18日利息为51108.09元,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7.687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坐落于昌黎镇何家庄碣石花苑昌黎镇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士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志玮审 判 员 佟德龙人民陪审员 龙美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世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