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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5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惠州慧诚环保包材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慧诚环保包材有限公司,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5437号原告:惠州慧诚环保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新圩镇南坑村麦鱼坝。法定代表人:陈盈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仰权,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平南电子产业区50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崔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慧诚环保包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光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慧诚环保包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慧诚环保包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慧诚环保包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为176元,由原告惠州慧诚环保包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金亮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人民陪审员  李泽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钟妙容书 记 员  李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