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国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7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国齐,男,1979年1月1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原长春市农科院种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刘博闻、杨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国齐及其辩护人魏国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国齐系长春市农业科学院聘用员工。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国齐担任长春市农科院种子公司业户保证金管理员。在此期间,刘国齐利用职务便利,在管理业户保证金过程中私自侵吞人民币4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聘用合同及聘用合同变更书、长春市农业科学院工资证明、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长春市农业科学情况说明及证明、长春新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修建停车场的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种子经营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账单残留物、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人王某、韩某、高某、张某证言、被告人刘国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刘国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国齐如实从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国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国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国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徐朝峰审判员 谢子男审判员 王京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解昊轩—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