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银、江西爱家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江西爱家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刘银,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江西爱家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路银都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刘茂旺,总经理。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刘银与江西爱家拍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涉案房产:海南省海口市金茂区金融花园B栋404(面积约163.93㎡)房产产权登记人为熊燚,真实所有权人为上饶三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3月该公司被撤销,为清偿债务,该房产依上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饶国资(2009)82号《关于同意清偿上饶银行债务的批复》抵偿给了上饶银行,后上饶银行委托被执行人进行拍卖转让,2016年11月26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拍卖成交协议转让确认书》,该确认书已被(2017)赣1102民初13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合法有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银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海南省海口市金茂区金融花园B栋404(面积约163.93㎡)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相关手续及规费、税费按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办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