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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伯君与被告密山市杨木乡青食养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伯君,密山市杨木乡青食养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082号原告:赵伯君,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杨木乡青食养殖厂,住所地密山市。经营者:杜程宇,男,厂长。原告赵伯君与被告密山市杨木乡青食养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赵伯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伯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伯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减半收取计682元,由赵伯君负担。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荆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