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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明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明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民特34号申请人:吴明辉,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吴明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明辉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廖和荣系夫妻关系。廖和荣于2010年4月27日因病离家外出,经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派出所查找,至今未归,已无生还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廖和荣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廖和荣,男,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吴明辉与廖和荣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27日,廖和荣从家中出走后失去联系;2010年4月29日,亲属向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保和派出所报案廖和荣失踪;2017年2月10日,该所出具证明称经派出所寻找廖和荣未果。本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7月1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廖和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廖和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廖和荣离家出走长达7年,至今仍无音讯,虽经公安机关及亲属多方查找,本院亦通过登报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确宜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吴明辉作为廖和荣之配偶,现申请宣告廖和荣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廖和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