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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G6XX**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6XX**轻型货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要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