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泽合与朱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合,朱建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381号原告:张泽合,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建奎,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张泽合与被告朱建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泽合和被告朱建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泽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建奎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9750元(其中本金4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1.5分从2013年10月21日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止,以后利息另行计算;本金30000元,利息按照月息1.5分从2014年11月26日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止,以后利息另行计算),本息合计109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同村村民,2013年10月21日,被告为修路借原告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月息1.5分。2014年11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分,原告从银行转账给被告,被告未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张泽合多次催要,被告朱建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建奎承认原告张泽合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奎偿还原告张泽合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258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以后利息另计),合计为65800元;二、被告朱建奎偿还原告张泽合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35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以后利息另计),合计为43500元;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247.5元,由被告朱建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创创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并请通知主审法官马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