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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552号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北首。法定代表人:王士生,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8、1000号603室A区。法定代表人:周正伟,经理。被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1号五洲大厦写字楼11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俞若明,执行董事。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7元,由原告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