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公司与吴易明曹可伦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公司,吴易明,曹可伦,重庆民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428号申请人: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0533J。法定代表人:敬儆,董事长。被申请人:吴易明,男,1953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曹可伦,男,1963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重庆民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去涪南路八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80692。法定代表人:叶德林,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民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可伦、吴易明因合同产生纠纷,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民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可伦、吴易明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徽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民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曹可伦、吴易明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乡镇企业发展公司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朱若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