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8执恢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5

案件名称

张旭与杨健、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杨健,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恢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被执行人:杨健。被执行人:李强。本院在恢复执行张旭与杨健、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旭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健、李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张旭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健、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旭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树红审判员  何建文审判员  梁 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