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4616刘雪梅与胡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梅,胡电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616号原告:刘雪梅,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守春,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址同上。被告:胡电锋,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梅与被告胡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雪梅负担。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