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鹏群机械有限公司、宁海彩翔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鹏群机械有限公司,宁海彩翔印刷厂,娄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鹏群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20631-7)。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九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彩翔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66849228-7)。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娄祥森,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娄祥森,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宁海彩翔印刷厂厂长,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鹏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彩翔印刷厂、娄祥森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0550.42元、执行费808.26元、诉讼费1694.5元,合计63053.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彩翔印刷厂、娄祥森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网上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地产及股权。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4.因被执行人宁海彩翔印刷厂、娄祥森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宁海彩翔印刷厂、娄祥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彩翔印刷厂、娄祥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海彩翔印刷厂、娄祥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武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