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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路某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653号原告:路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举红,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路某与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强粮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人民陪审员  吴克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