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路某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653号原告:路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举红,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周某,男,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路某与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路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强粮人民陪审员 胡振江人民陪审员 吴克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