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张浩楠、老河口市第八小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楠,老河口市第八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张浩楠;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第八小学,何伟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三日向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第八小学,何伟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第八小学,何伟源向申请执行人张浩楠支付63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第八小学,何伟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老河口市第八小学,何伟源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一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