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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邓某、梧州市某婚纱摄影会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梧州市某婚纱摄影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男,住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被执行人梧州市某婚纱摄影会所,住所地梧州市。负责人马某。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梧州市某摄影会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梧州市长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长劳仲案字(2016)第30号仲裁裁决书中,现被执行人梧州市某婚纱摄影会所已经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长洲区��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梧长劳仲案字(2016)第3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吴志斌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