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977号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新观街135号1层31号。法定代表人:刘茜瑜,系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涛,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优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激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曾梓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