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麻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与金业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金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曹光全,任会长职务。被执行人:金业庆,男,1938年2月1日出生,麻城市人。本院在执行麻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与金业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于2017年3月23日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金业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履行支付购房款136671.7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业庆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4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业庆银行工资账户及银行存款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娇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文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