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范光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范光,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局,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24行初19号原告朱范光,男,194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委托代理人曾导军,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佩,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邹云辉,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该所干部。委托代理人宋志军,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范光与被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土地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原告朱范光以第三人宁乡县征地拆迁管理所已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出具《撤销通知书》撤销本案诉争的《告知函》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范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范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范光承担。审 判 长 刘 健人民陪审员 卞文红人民陪审员 李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