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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月平申请执行张帮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平,张帮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号申请执行人高月平,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帮成,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高月平申请执行张帮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2015)豫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3日,权利人高月平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豫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