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月平申请执行张帮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平,张帮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1号申请执行人高月平,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帮成,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高月平申请执行张帮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2015)豫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3日,权利人高月平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豫122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张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