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与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郑小莲、绵阳储源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郑小莲,绵阳储源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905401511L。法定代表人:马洪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平,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4183580M。法定代表人:郑传武。被告:郑小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洪元,四川仁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储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飞云大道中段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06000015273。(未到庭)法定代表人:陈仁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诉被告绵阳鑫建贸易有限公司、郑小莲、绵阳储源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小莲的起诉。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