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651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嘉斯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嘉斯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651号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兆路118号2幢。法定代表人:池甜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末,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嘉斯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龙潭湾路6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兰。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斯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卜雪独任审判。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卜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晓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