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邓毅辉与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毅辉,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541号原告:邓毅辉,男,汉族,1977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告:王庆,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邓毅辉诉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邓毅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毅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毅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毅辉负担。审 判 员  李双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