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刁俊德与孙恒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俊德,孙恒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刁俊德,男,1959年3月18日生,汉族,集安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通沟*组。被执行人孙恒福,男,1961年5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户,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申请执行人刁俊德与被执行人孙恒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