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葛超与葛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超,葛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010号原告:葛超。被告:葛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超与被告葛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超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葛超负担。审判员 吴金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