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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葛超与葛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超,葛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1010号原告:葛超。被告:葛庆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超与被告葛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超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葛超负担。审判员  吴金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