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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翟武阳与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武阳,陈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翟武阳,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陈建荣,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翟武阳与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15000元,案件受理费2709.5元,执行费1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荣的工资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