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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柳河县圣水镇吉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樊自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河县圣水镇吉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樊自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320号原告:柳河县圣水镇吉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祝世宇,董事长。被告:樊自然,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东丰县。原告柳河县圣水镇吉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樊自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后,查明本案原告系向樊志然主张权利,并非本案被告樊自然,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河县圣水镇吉祥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7元(已减半)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