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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破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创越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龙邦钢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创越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龙邦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破申12号申请人:浙江创越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翁垟街道万翁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94392818A。法定代表人:倪海哨。委托代理人:朱飞宇,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龙邦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工业区东瑶北路27号,注册号330303000079158。法定代表人:庄孟龙。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浙江创越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以温州市龙邦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邦钢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邦钢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向龙邦钢业公司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龙邦钢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龙邦钢业公司注册资本为620万元,登记机关是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资人有五人,分别是姜振镐、娄爱英、张凤招、庄孟龙、庄中法。2015年2月11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温乐商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邦钢业公司返还浙江创越矿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70976.1元及利息损失。之后,龙邦钢业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浙江创越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依法申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乐清市人民法院查明龙邦钢业公司在本市住建、土地部门无登记记录,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2015年11月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乐执民字第3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浙江创越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是龙邦钢业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龙邦钢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提出对龙邦钢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龙邦钢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创越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温州市龙邦钢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谷顺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