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于孝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于孝新,邢立红,淄博万贸果蔬仓储保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腾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任理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霞,组织机构代码:55221797X,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66号华联广场3楼。被执行人于孝新,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青桓台县。被执行人邢立红,女,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淄博万贸果蔬仓储保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南侧。被执行人淄博腾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被执行人任理成,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生,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富隆典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于孝新、邢立红、淄博腾发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万贸果蔬仓储保鲜服务有限公司、任理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03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