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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272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邓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珍,邓宝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2728之一号原告李秀珍,女,汉族,1951年12月10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阳,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宝珍,女,汉族,1950年12月18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鹏飞,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锁,男,汉族,1950年5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颍阳镇裴塘村5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原告的现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等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秀珍诉被告邓宝珍、王国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秀珍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秀珍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秀珍承担。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世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