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显勇与李泽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勇,李泽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王显勇,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李泽奎,男,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泽奎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3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