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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杨芳与关海峰、朱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关海峰,朱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09号原告:杨芳,女,汉族,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关海峰,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吉林市。被告:朱艳杰,女,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住吉林市。本院受理原告杨芳与被告关海峰、朱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关海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是在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十四组,该案应由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关海峰身份证和户口上住所地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十四组,原告杨芳诉状上被告关海峰、朱艳杰地址亦均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属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规定,被告关海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关海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春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