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宏岩、张泽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岩,张泽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岩,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代理人李东,天津市宝坻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泽晨,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陈宏岩与被执行人张泽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472000元,诉讼费4190元,执行费7043元,合计48323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泽晨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泽晨已离开住所地,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振江执行员 杜志如执行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金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