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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民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稳安与李民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稳安,李民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稳安,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民政,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上诉人张稳安因与被上诉人李民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稳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稳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稳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张稳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亚娟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