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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珲春市国发养殖场与李相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国发养殖场,李相镇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085号原告:珲春市国发养殖场。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陈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宁,法律顾问。被告:李相镇,男,朝鲜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仁,吉林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珲春市国发养殖场与被告李相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珲春市国发养殖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珲春市国发养殖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市国发养殖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珲春市国发养殖场负担。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郎钰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