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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孙涛与马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马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2933号原告:孙涛,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生,现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翠英,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续,男,现住寿光市。原告孙涛与被告马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翠英��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涛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起,被告因工程建设所需从原告处多次购买水泥砖,至2013年1月15日经结算尚欠原告水泥砖款74000元,同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续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水泥砖,2013年1月15日,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实被告尚欠原告水泥砖款为74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持欠条向被告追要水泥砖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续支付原告孙涛水泥砖款7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8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立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方 璇书 记 员 李倩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