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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8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格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雷经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格,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格。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蒋格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