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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振林与中盐安徽红四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林,中盐安徽红四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831号原告:孙振林,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循环经济示范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林与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振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振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林撤回对被告中盐安徽红四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孙振林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