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利君与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君,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084号原告:姚利君,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陈杰,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姚利君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傅建军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利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该笔借款本息经原告主张权利,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杰归还原告姚利君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