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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东升与刘志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升,刘志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东升,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普洱市孟连县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刘志争,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官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东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志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刘志争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东升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620.00元、申请执行费1439.00元。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志争有一辆牌照号为云J×××××的雪佛兰轿车(发动机号:A30604688、车架号:LSGGG54Y3DS093702)。被执行人刘志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李东升与被执行人刘志争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东升同意被执行人刘志争用其所有的一辆牌照号为云J×××××的雪佛兰轿车(发动机号:A30604688、车架号:LSGGG54Y3DS093702)作价115000.00元以物抵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东升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志争所有的一辆牌照号为云J×××××的雪佛兰轿车(发动机号:A30604688、车架号:LSGGG54Y3DS093702)11500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李东升;二、申请执行人李东升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