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72年10月23日生。委托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8月11日生。被执行人尚某某,男,汉族,59岁。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尚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陈某返还借款本金2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2年4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尚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7000元及该款自2002年4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尚某某无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尚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雪明审判员 米晓梅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小龙 百度搜索“”